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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安排专业人员上门为您办理开户,请提前准备好下单时预留身份证;部分超出配送范围的订单将由EMS配送,请您收到卡后,按照宣传页提示进行自助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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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携带下单预留身份证,到选购号码归属地移动营业厅办理开户。根据工信部“断卡行动”工作要求,外省身份证客户到厅开户时,还须提供居民暂住证和当前工作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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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须知 请于30天内至附近移动自有营业厅开户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书》
配送方式说明
1、订单完成支付后,请于下单并支付成功次日起30天内完成在线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若于30天内未完成激活,号码将自动回收。
2、在线选号邮寄配送业务,一般为支付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寄出。
3、您可关注“河南移动10086”微信公众号,回复关键字“新号码激活”,进入实名认证首页,根据提示完成在线实名认证。
4、卡号签收后,如用户已进行实名认证激活并想取消订单,需用户自行前往营业厅进行销户,销户规则详询各地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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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书
为切实防范个人、单位在电信企业办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现将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如下:
一、用户使用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从事或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提供本人(本单位)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规定,由公安机关以电信网络诈骗 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有线宽带等入网手续,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身份证件或单位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单位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存在较大涉诈风险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入网协议有关条款,组织用户进行二次实人认证,情形严重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知悉违法违规使用电信网络资源所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本人承诺将依法合规使用。
特别提示:本告知书一经同意,即视为已知悉并理解本告知书内容,承诺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form.user_name}} (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cityList}}分公司
地址:{{cityAddress}}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自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并就此与第三方服务商产生关于该业务的合同关系。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入网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或依据法律规定签署本协议。单位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证件复印件外,还应出示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甲方身份证件、服务密码、随机密码、通信终端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服务密码、随机密码、甲方身份证件、通信终端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手机号码具备基础通话(国际及港澳台长途和漫游通话需另行申请开通)、短彩信和手机上网等基础网络功能。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6.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前述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内提出。如甲方在异议费用发生6个月后才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已经无法提供计费原始数据,乙方无需对甲方的异议和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7.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8.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选择变更资费方案,但只能选择乙方现行推广的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申请将本合同中其本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变更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合同主体变更(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甲方通过银行代交通信费用的,甲方应在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前,自行终止银行代交服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或要求乙方履行相关义务的;(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档案,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由于甲方使用未取得国家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或自行增加、删除应用程序造成的不利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3.甲方使用的号码如是销号后重新启用的号码,如号码销号前在银行、微信、淘宝等第三方机构办理了手机号码绑定业务(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自动支付话费、接收费用变更提醒等),且在销号前未解除绑定,甲方可能会收到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服务短信。如遇此种情况,甲方可联系第三方机构解除所绑定的业务,乙方将予以必要的协助。
4.甲方将手机号码与银行、微信、淘宝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进行绑定,属于甲方和第三方机构的合同约定。为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甲方在更换手机号码、过户或销户前,需主动与第三方机构联系解除绑定关系。如甲方未解除有关绑定,因此产生的纠纷,以及发生对甲方不利的任何后果,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办理了促销合约又要求提前终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号码仅限甲方本人使用,擅自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欠费、违法犯罪等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一旦发现,乙方有权立即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7.根据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被认定为通讯信息诈骗不良信用电话用户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相关通信业务。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4.双方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 本协议经甲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甲乙双方同意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可通过乙方系统使用手写签名设备签署(以下简称无纸化签署)入网协议、业务受理单等各类文件。双方确认,甲方通过无纸化方式签署法律文件,与在纸质法律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法律文件。甲方在无纸化签署之前,应仔细阅读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内容。


甲方:{{form.user_name}}
甲方移动号码:{{form.card_svcnum}}
签署日期: {{nowData}}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cityList}}分公司
签署日期: {{nowData}}
确认办理
尊敬的{{form.user_name}}先生(女士),您正在办理以下业务
业务名称:{{info.act_name}}
业务资费:{{info.price}}元/月
生效时间:立即生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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